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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汪向租赁公司租车使用,4月14日18时,小汪驾驶轿车,由西向东沿六安市人民路行驶至人民路与梅山路交叉口处闯红灯时与由南向涨沿梅山路直行的小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小李受伤。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小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的伤情经六安市中医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后回家继续休息。7月14日,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小李的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
近日,小李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汪赔偿原告小李各项损失23318元。
法院查明:被告小汪驾驶所有的皖N90789轿车系六安市XX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因肇事车辆已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赔偿数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该款应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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