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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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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内旅行社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国内旅行社。

  第二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向我区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国内旅行社经营业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第三条 经营国内旅行社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办材料。所提交的申办材料必须齐全,内容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1、有固定和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办公设施设备,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脑、15座以上旅行团用车;

  3、应当具有以下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1)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2)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人员1名;

  (3)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持有财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

  (4)有适当数量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5)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6)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申报国内旅行社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

  1、提交《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逐项填写)一式三份;

  2、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3、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向所属地、市、县旅游局提出的设立旅行社申请报告;

  4、由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金信用证明;

  5、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银行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转帐单据,地、市旅游局出具的质保金收款收据;

  7、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或协议(一年以上使用期)原件;

  8、旅行社业务用车所有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或协议(一年以上使用期)原件,及车辆年检合格证明;

  9、旅行社经理人员、财会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证书等复印件;

  10、旅行社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经旅行社股东会讨论通过或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职务任命书或任职通知;

  11、所聘用的人员现仍在其它旅行社任职的,须提供与原旅行社脱离关系的证明(如解聘书等);

  12、旅行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计调、外联、组团、接待、安全等)。

  第六条 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在5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或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严格仔细审查。其程序为:根据审批管理权限,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材料在法定时间直接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自治区旅游局作最后审核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确认合格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办公会研究审定,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最后给予申请人发放《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做好发证登记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对申请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在三十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到六十日,但应将延长时间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内旅行社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办理

  1、国内旅行社需进行变更的,由旅行社书面提出变更事项和事由,填写《旅行社变更登记表》并经所在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加盖公章后,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许可证》。

  2、国内旅行社变更涉及到企业改制、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旅行社须同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企业改制批文或企业转让协议(合同)及企业注册资金新的《验资报告》,以及经重新修改的《旅行社章程》。

3、旅行社变更手续办理的时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变更申报材料五日内一次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三十日内做出办理决定;在三十日内不能做出办理决定的,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到六十日,但应将延长时间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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