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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车爆胎 车上人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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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一辆商务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突然爆胎,坐在汽车后排的大学生刘能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在随后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警方认定,这起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难道,当事人就真的都没有过错吗?据了解,死者刘能1986年11月出生,是北京某大学的在读研究生,事发时正在一家公司实习,因为表现优秀,刘能毕业后希望留在这家企业工作。眼看着十年的苦读有所成就,却遭遇了这样的横祸,刘能的死令所有的人都扼腕叹息。从河北农村而来的刘能父母更是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

 
 

  这起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不久,保定交警对事故原因作出了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爆胎。由于爆胎原因复杂,而警方在事后的调查中又没有发现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情况,所以最终认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意外事件,各方都不存在过错。刘能的父母,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抚慰费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75万6千3百零5点五元,而刘能父母告上法庭的,总共有四名被告,第一被告是车辆驾驶员,第二被告是车主张先生,第三被告是承保车险的上海天平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告则是当时和刘能的实习单位签订租车合同的租车公司。

  当时,大学生刘能在实习单位的安排下出差,所乘坐的车辆则是实习单位向第三被告元和租赁公司租来的商务车,而这辆车又是元和租赁从第二被告车主张先生处借来的,而车辆驾驶员则是第二被告张先生请来的朋友。如今,被告上法庭的驾驶员,车主和汽车租赁公司纷纷对原告的诉请表示反对,而第三被告天平保险公司也以死者是车上人员为由,拒绝对这起事故进行保险理赔。四个被告都坚决拒绝为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而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结论认为:事故各方都无过错。在这样的前提下,第二被告车主一方进一步提出,原告真正应该去告的,是死者刘能的实习单位,上海某公司。

  听专家说我们,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一般不应认为为工伤。在这样的前提下,实习单位只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实习生的伤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实习单位没有赔偿的义务,另一方面交警又认定事故各方没有过错,而再一方面,由于死者刘能是车上人员,连交通事故中最基本的交强险也无法获得。那么,刘能就这样白白死了吗?究竟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呢?对此,原告律师认为,不论交警的事故认定结论如何,身为被告的驾驶员和车主等人都应该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而驾驶员则强调,自己不仅出发之前对车辆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在事故发生时也因为处置得当而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受害家属认为,之所以会发生爆胎,说明事发当时的商务车车况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虽然,双方都各有道理,但好在,刘能的实习单位在刘能生前曾经为刘能投过人生意外伤害伤害险,在刘能去世后,这笔保险费得到了理赔。最终,法院认为,死者刘能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高速行驶的汽车上没有系安全带,对最后的死亡结果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应当为事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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